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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訂頒「115年臺灣農產品海外拓銷獎勵計畫—柚子」作業規範

    一、    旨揭計畫作業規範重點說明如次:

    (一)    出口目標量:1,800公噸。

    (二)    獎勵期間:1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三)    獎勵品項及出口號列:鮮柚子(08054020005)。

    (四)    獎勵對象:我國合法設立並具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單一外銷業者須完成出口總量累計超過3公噸(含)者。

    (五)    獎勵基準:

    1、    海外拓銷獎勵金:

    (1)    加拿大:空運及海運每公斤16元。

    (2)    日本:空運及海運每公斤13元。

    (3)    星馬地區:空運及海運每公斤10元。

    (4)    其他地區(包含香港、澳門,但不含中國大陸):空運及海運每公斤3元。

    2、    附加獎勵:僅可擇一申請。

    (1)    單一業者於獎勵期間,出口產銷履歷果品總量達100公噸以上者(除中國大陸外不限出口市場),每公斤加碼5元激勵獎金。

    (2)    出口日本市場,並配合本部農糧署「115年臺灣文旦柚拓展外銷新興市場分級包裝獎勵辦法」執行果實逐粒黏貼產銷履歷標籤者,每公斤加碼5元。

    (六)    受理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辦理。

    (七)    本年8月20日前出口案件,請於緩衝期限日(115年8月31日)前檢附相關規定文件辦理出口登記;自本年8月21日起,計畫正式實施,外銷業者最遲應於預計開航日(Estimated Time of Departure,ETD)後2個工作天內辦理出口登記,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    外銷業者須配合三階段登記及核銷:

    1、    業者基本資料:本年度預計外銷國家及外銷量、供貨單位、外銷紙箱款式等。

    2、    實際出口情形:提供農民交貨明細表、出口報單影本、裝船通知書、包裝清單等。

    3、    經費請領核銷:於實際完成出口後提出經費請領,經費申請表、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裝運提單等。

    (九)    外銷業者須配合本部稽核機制:

    1、    配合關務署查證出口農產品數量及貨櫃退運資訊,以及辦理復運進口開櫃查驗作業。

    2、    配合本部農糧署進行農藥殘留或外銷品質檢驗等。

    3、    配合本司實地查核稽核登記申請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等。

    (十)    倘貨品遭舉發違規事實者,除該批貨品不予獎勵外,倘併計累積達3次(含第3次)者,自第3次查獲日起算,停止受理該外銷業者後續申請本計畫。

    (十一)    其餘未詳列規範事項內容,請依照作業規範辦理。

    二、    請有意參加本計畫之外銷業者,及早備妥及保留相關申請資料,配合辦理相關登記與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