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 行政課| 文化觀光課| 農業經濟課| 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 清潔隊| 殯葬管理所| 人事室| 圖書館| 幼兒園
    民政課業務
    強化自治行攻工作健全基層組織

    一、強化自治行政工作健全基層組織
    二、推行守望相助工作
    三、充實調解功能疏解訟源加強調解服務功能
    四、加強與鄉民代表會聯繫溝通與協調
    五、強化村里行政及配合辦理各項選舉
    六、民防業務
    七、災害應變中心設立
    八、環境保護、衛生業務

    兵役行政

    一、兵籍調查
    每年邀集村幹事就兵籍表之建立、通知書之送達與實地調查事項及其他徵兵處理相關事項辦理講習
    二、徵兵檢查
    按花蓮縣政府排訂之徵兵檢查日期送達役男徵兵檢查通知及體位判定結果通知,並完成役政資訊系統體位判等結果登錄
    三、抽籤業務
    每月完成已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軍種兵科抽籤及戶役政資訊系統抽籤結果登錄
    四、徵集
    (一)每月月底前統計造報次月列管常備兵、補充兵可徵役男人數統計表,函送花蓮縣政府
    (二)依據徵兵規則之規定,填發梯次預備員通知書,於應徵役男缺額時遞補入營(入營次日起算五日內),以免梯次流路缺額
    五、征屬生活輔助
    辦理貧困征屬一次安家費於役男入營次月前發放,三節生活扶助金均由縣政府統交郵局於節前七天內轉存該役男屬帳戶內
    六、後備軍人異動管理
    管理後備軍人退伍離營歸鄉報到、每週辦理列管通報表及列管異動資料通報表等均期限內如期完成

    調解業務

    一、調解申請
    二、法律免費諮詢服務
    1.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2.地點:秀林鄉調解委員會(調解室)
    3.申請方式:電話預約8612116分機276
    4.實施對象:本鄉鄉民
    5.諮詢服務團隊: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便民服務
    項目名稱應  備  證  件處理期限備註

    役男申請延期徵集

    1.申請書(本所備妥)
    2.私章、身份證
    3.有關證明文件(徵集令、准考證、診斷書等)

    本所一天

    核定單位為縣政府

    申請服兵役證明書

    1.申請書(本所備妥)
    2.身份證印章

    隨到隨辦


    役男申請出境

    1.身份證
    2.印章
    3.護照
    4.申請書(本所備妥)

    出境前一個月申請
    隨到隨辦

    未滿廿歲尚需其監護人簽章

    後備軍人申請緩召

    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保證書
    2.已滿十八歲及未滿五十五歲家屬之殘廢、痼疾、在學(國民中學以上學校)證明文件
    3.退伍(解召)證明書
    4.私章

    本所於上級政府規定期限呈報

    轉報團管區、師管區核定
    每年十月份受理申請

    後備軍人歸鄉報到

    1.身份證、戶口名簿(驗後發還)
    2.退伍證(驗後發還)
    3.本人私章
    4.報到憑證卡(AB卡)

    隨到隨辦


    役男申請免役
    證明書(污損、換發、遺失、補發)

    1.申請書
    2.身份證、私章

    本所隨到隨辦


    列甲級貧困戶自付健保費補助

    1.申請表一份(本所備妥)
    2.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3.私章
    4.全民健保繳費收據正本

    依縣政府公文所定期限辦理


    貧困征屬申請醫療費補助

    1.申請表一份(本所備妥)
    2.患病身份證
    3.醫療診斷書
    4.私章
    5.醫院繳費收據

    隨到隨辦


    役男申請體格複檢(改判體位)

    1.申請書
    2.診斷書
    3.私章
    4.兵籍表二(本所備妥)

    本所一天
    縣政府排定複檢日程

    核定單位為縣政府

    役男申請體位證明書(體位判定通知書)

    1.私章
    .身份證

    隨到隨辦


    國民兵身分證明

    1.私章
    2.身份證

    隨到隨辦


    役男申請延期徵兵檢查

    視延期原因由本所擇日請役男至指定地點接受補檢查



    專長資格申請替代役

    1.申請書(網路下載)
    2.專長證照(學歷證明)
    3.私章、身份證
    4.回郵信封(貼25元郵票)

    依縣政府公告辦理


    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

    1.申請書二份(本所備妥)
    2.戶口名簿
    3.身份證、印章
    4.殘障手冊及重大傷病証明
    5.相關診斷證明書

    隨到隨辦

    核定單位為縣政府

    宗教因素申請替代役

    1.審核表及申請表(本所有格式)
    2.身份證
    3.印章
    4.自傳
    5.理由書
    6.切結書
    7.政府立案宗教團體立的證明書
    8.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役證明書

    隨到隨辦

    核定單位為縣政府

    替代役退役證明書遺失補發

    1.申請表(本所備妥)
    2.身份證、私章

    隨到隨辦


    申請服補充兵役

    1.申請表(本所備妥)
    2.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證明書
    3.身份證、私章
    4.相關證明文件

    隨到隨辦


    一般資格申請替代役

    1.申請表(本所備妥)
    2.身份證、私章

    依縣政府公告辦理


    申請調解

    1.調解申請表(本所備妥)
    2.身份證
    3.有關調解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調解與調解期程7-15天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行政課業務
    財務及出納
    (1)各項收入之繳庫及控管。
    (2)各項規費之收入繳庫。
    (3)點收款項、支票、有價證券等,並填開收款收據。
    (4)辦理繳款及存款手續。
    (5)辦理收人退還、匯寄與收兌款項及員工薪資(劃撥)發放等手續。
    (6)各項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保管及其他收款請款等事項。
    (7)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益款填發及繳納管理作業。
    稅務
    一、查徵地方稅
    (1)契稅業務。
    (2)房屋稅業務。
    (3)地價稅業務。
    (4)印花稅業務。
    (5)娛樂稅業務。
    二、查徵國稅
    (1)受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遺產稅及贈與稅核轉代繳。
    三、其他稅務
    (1)視訊馬上辦(全功能服務櫃臺查詢申請)。
    (2)查徵各項欠稅。
    公產
    (1)鄉有非公用建地租金及使用費之征收。
    (2)縣有非公用建地租金及使用費之代征業務。
    (3)鄉有非公共土地之管理出租出售等業務。
    (4)公有財產產籍之管理。
    (5)公產納賦。

    便民服務

    項目名稱應  備  證  件處理期限備註
    契稅申報

    1.契約申報書一式二份
    2.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所有權狀正本一份
    3.建物當期房屋稅單影印本一份
    4.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三份(正本二份及影本一份,契約書須貼妥印花)、法院拍定者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正、影印本共一份
    5.戶籍謄本(雙方)或身分證或戶口名簿(雙方)各一份
    6.印鑑證明(賣)一份

    十天


    各項稅捐補單

    可以電話、口頭申請補發,並即郵寄到家,須告知身份證統一編號

    隨到隨辦


    綜合所得稅申報

    1.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一份(加蓋印章)
    2.自然人憑證
    3.戶口名簿
    4.撫養其他親屬切結書
    5.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6.其他證明文件
    7.申報日:自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房屋稅

    1.每年徵收一次
    2.繳納期間:自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地價稅

    1.每年徵收一次
    2.繳納期間:自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娛樂稅

    1.代徵人自動報繳
    繳納期間:次月1日至次月10日止
    2.查定課徵
    繳納期間:次月1日至次月10日止
    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每五天一次)
    繳納期間:自填發繳款書之日起十日內



    原住民保留地租金

    繳納期間分為二期:
    第一期自每年6月1日至6月31日止
    第二期自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十天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文化觀光課業務
    業務名稱業務主項工作內容





    人才培育掌理文化保存培育、研習(講座)、競賽、展演等事項。
    教材編輯掌理文史、樂舞教材編製記錄、出版等規劃並執行事項。
    生活輔導掌理彙整原住民生活輔導暨社會福利業務聯繫會報等事項。
    民俗祭儀掌理傳統文化習俗保存推廣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等事項。
    紀念館設置掌理民族紀念館之設置、管理等事項。
    人力建置掌理文化保存人才人力資源之建置等事項。
    其 他其他依本業務相關工作臨時性及上級交辦事項。
    業務名稱業務主項工作內容





    人才培育掌理傳統手工藝及傳統美食培育、研習(講座)、競賽、展演等事項。
    謀生技能掌理文化產業解說人員進用之規劃與執行等相關事項。
    產業交流掌理文化產業成果展、國內外交流、巿集規劃與執行等事項。
    視覺藝術掌理文化館、工藝推廣中心之設置、管理等事項。
    人力建置掌理文化工藝產業人才人力資源之建置暨輔導事項。
    採集記錄掌理文化產業採集、記錄及出版等事項。
    其 他其他依本業務相關活動計畫及交辦事項。
    業務名稱業務主項工作內容





    民族教育掌理部落文化教育培育、研習(講座)、展演及競賽等事項。
    部落組織掌理部落事務組長工作會報及部落會議政策等事項。
    業務考核掌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縣府業務查證彙整工作事宜。
    回鄉服務掌理部落大專學生寒暑期回鄉服務工讀事項。
    表演藝術掌理扶植文化演藝團體暨表演藝術活動(含音樂、舞蹈、戲劇)等規劃並執行事項。
    人才建置掌理文化教育人才人力資源之建置暨輔導事項。
    其 他掌理其他依本業務相關活動計畫及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業務名稱業務主項工作內容




    人才培育掌理部落觀光推廣培育、研習(講座)、展演及競賽等事項。
    休閒遊憩掌理部落觀光產業生態遊憩整合、規劃並執行等事項。
    生態景觀掌理自然人文景觀區設置、管理、執行等事項。
    回鄉服務掌理部落大專學生寒暑期觀光導覽服務工讀事項。
    人才建置掌理部落觀光產業人才人力資源之建置暨輔導事項。
    其 他掌理其他依本業務相關活動計畫及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業務名稱業務主項工作內容




    社團輔導掌理各社團補助辦理各項文化教育、保存、產業活動暨研習等事項。
    機關學校輔導掌理機關學校補助辦理各項文化教育、保存、產業活動暨研習等事項。
    服飾購置掌理本鄉購置太魯閣族服飾等事項。
    人才培育掌理培育原住民專門人才暨技術士技能檢定暨本鄉文化人才獎勵要點申請獎勵金等事項。
    其 他其他依本業務相關活動計畫及交辦事項。
    業務名稱業務主項工作內容




    行政庶務彙整各承辦人員及臨時人員、記事欄記錄、主管及課務會報、跨課室彙整、代表會提案彙整、年度預算及分配數彙整(含追加)、值日生排定等事項。
    其 他其他依本業務相關活動計畫及交辦事項。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農業經濟課業務
    農業行政

    一、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原水旱田利用調整)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申請

    四、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五、農田流失埋沒救助

    六、農情調查

    七、農林漁牧普查

    農業發展

    一、農業栽培管理研習教育訓練
    二、農業政令及農業推廣宣導、行銷活動
    三、全面野鼠防除
    四、補助本鄉產銷班員翻耕整地工費
    五、補助本鄉產銷班班員竹筍農地管理除草、採收工資
    六、補助本鄉農民山蘇農地管理除草、採收工資
    七、補助本鄉農民購置農機費
    八、補助本鄉農民購置有機質肥料費
    九、創業、微笑(信用)貸款宣導業務
    十、農機使用證、號牌及免營業稅油單核發
    十一、病蟲害防治及農藥管理
    十二、農業產銷班輔導

    林產管理

    一、全民造林撫育管理業務
    二、獎勵造林撫育管理業務
    三、森林保育(集水區)(禁伐)補償管理業務
    四、林業天然災害補助
    五、竹木伐採(運)許可證
    六、森林登記證
    七、產地證明
    八、行道樹修剪及環境綠美化
    九、林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十、漂流木採運及林木限制砍伐

    水土保持及山坡地管理

    一、土石流防災業務
    二、充實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所及設備
    三、土石流防災避難疏散演練及宣導
    四、山坡地暨水土保持教育宣導
    五、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受理申請,開工申報及完工申報檢查
    六、國土監測衛星變異點現場查證
    七、查報取締違規土地使用案(國有土地/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
    八、山坡地超限利用

    畜水產管理

    一、畜牧場登記及畜牧場及漁業容許使用證明業務
    二、 畜牧場防疫、災害及救助業務
    三、 畜情報告調查
    四、 漁業養殖登記及調查災害救助業務
    五、 野生動物保育及動物保護業務
    六、 辦理寵物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宣導講習
    七、 辦理寵物巡迴健診活動
    八、 補助本鄉鄉民犬貓結紮絕育手術暨皮膚病診治費用
    九、 補助本鄉鄉民家犬貓寵物登記、晶片植入費用

    原住民保留地

    一、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設定(耕作權、普通地上權、農育權)登記
    二、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繼承及贈與之登記
    四、非原住民租用(自住房基地、自耕)新租、續租申請案
    五、非原住民換訂租約申請案(繼承、受贈)
    六、宗教建築用地無償使用之申請
    七、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
    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福利事業之
    興辦申請
    八、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之申請撥用土地案
    九、原住民保留地變更編定及更正編定之申請
    十、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
    十一、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申請案
    十二、土地複丈(鑑界、分割、位置測量)之申請
    十三、受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案

    便民服務

    項目名稱應  備  證  件處理期限備註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之有案農地申請(原水旱田利用調整)

    1.土地登記謄本
    2.土地權狀
    3.農會存摺
    4.身份證
    5.私章

    實際日期依花蓮縣政府公告為準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之申請

    1.土地登記謄本
    2.存摺
    3.身分證
    4.私章

    實際日期依花蓮縣政府公告為準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

    1.土地登記謄本
    2.地籍圖
    3.身分證
    4.私章

    14天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書之申請

    1.土地登記謄本
    2.地籍圖
    3.身分證
    4.土地使用同意書
    5.經營計畫書
    6.設施配置圖
    7.1/25000地形圖
    8.都市計畫內使用分區證明
    9.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證明書
    10.山坡地範圍內簡易水保申報書
    11.水權登記證

    45天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設定(耕作、地上權及農育權)登記之申請

    1.戶口名簿影印兩份
    2.普通印章
    3.四鄰證明
    4.切結書

    2個月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設定登記之申請

    1.戶口名簿影印兩份
    2.普通印章
    3.四鄰證明
    4.切結書
    5.他項權利證明書

    3個月


    宗教建築用地使用之申請

    1.原住民保留地租用申請書
    2.負責人戶籍謄本
    3.宗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4.租用計畫書
    5.組織章程
    (以上資料一式3份)

    3個月


    公民營企業興辦用地之申請

    1.原住民保留地租使用申請書
    2.開發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3.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
    4.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5.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轉業計畫
    (以上資料一式3份)

    3個月


    非原住民租用住房屋基地、續租自耕及林業用地之申請

    1.戶口名簿影印兩份
    2.普通印章
    3.四鄰證明
    4.切結書
    5.原租賃契約書

    2個月


    非原住民換訂租約(繼承及贈與之申請)

    一、繼承
    1.原租賃契約書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各繼承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租金完納證明(如收據)
    二、贈與
    1.原租賃契約書
    2.贈與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3.受贈與人戶籍謄本
    4.贈與書
    5.申請贈與稅證明(如收據)

    3個月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繼承及贈與登記之申請

    一、繼承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2.各繼承人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申請遺產稅證明(國稅局申請)
    5.遺產分割協議書2份
    二、贈與
    1.原租賃契約書
    2.贈與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3.受贈與人戶籍謄本
    4.贈與書
    5.申請贈與稅證明(如收據)

    2個月


    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一份(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一份(未登錄地者免附)
    4.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一份(如屬未登錄地者,免附地籍圖謄本)
    5.使用證明1份:
    屬農業使用者,其使用證明為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四鄰任一使用人出具之證明
    (2)其他足資證明其使用事實之文件
    屬居住使用者,其使用證明為民國77年2月1日前之下六資料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證明
    (5)其他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
    6.自用及無轉租轉賣或無涉及其他糾紛等情形之切結書
    7.委託書一份(如申請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視個案辦理情形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複丈(鑑界、分割、位置測量、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等)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
    3.預測量之位置圖



    原住民保留地更正編定

    1.房屋稅籍證明或水電證明
    2.戶籍謄本



    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之申請

    1.住宅興建變更編定申請書
    2.申請位置圖(含隔離綠帶)
    3.戶籍謄本(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無自用住宅證明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地形圖、興建計畫書、函詢各單位意函)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社會課業務

    一、照顧弱勢族群,落實社會救助;照顧中低收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經濟需求;關懷老人暨身心障礙者生活;廣結資源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保護兒童、少年、婦女。
    二、推動社區發展與輔導合作事業,辦理社區發展,落實福利社區化,增進社區民眾生活水準。
    三、改善社會風氣,運用社會資源協助建設,舉辦各種公益及社會教育活動,激勵民風,輔導人民團體,健全會務整合社會力量共創新生活。
    四、推動勞工行政與福利。
    五、推動就業及勞工輔導。
    六、國民年金。

     

    便民服務
    項目名稱應  備  證  件處理期限備註
    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

    1.轉入:身份證、戶口名簿、印章及原單位轉出單
    2.轉出:身份證、戶口名簿、印章
    3.辦理分期、紓困:身份證、印章、清寒證明
    4.繳費單列印


    取得轉出單後,至新加保單位辦理轉入

    中(低)收入戶.身障生活補助、中低老人生活補助

    1.社會救助調查表一份
    2.全戶戶籍謄本(視清況索取)
    3.有疾病者檢附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
    4.十六歲以上在學者檢附學生證影本
    5.郵局存褶封面及半年份內頁資料影本
    6.私章
    7.安置機構證明
    8.其他應備文件

    村辦公處3天

    本所30天


    縣府複查及核定30天


    由戶籍所在鄉公所受理

    核定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低(中低)收入證明

    身份證及印章

    隨到隨辦


    原住民急難救助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村里證明、
    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2.相關證明文件
    (一)死亡救助:
    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死亡證明書正本各一份。
    (二)醫療補助:
    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証明單正本(擇其一)各一份。
    (三)重大災害救助:
    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
    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3.申請人新秀地區農會存摺影本或郵局存摺影本
    4.申請人印章

    村辦公處3天


    本所15天

    由各村辦公處受理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保費減免)

    1.申請人身分證
    2.申請人印章
    3.依個人家庭狀況,審核過程中所需備之其他證件

    審核過程約30-45天

    送件由勞工保險局審核,核定結果以縣政府社會處書面公文通知

    身心障礙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1.低收入戶證明(無低收入戶身分則免附)
    2.診斷證明書(應有醫囑說明器具種類)
    3.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
    4.郵局存摺影本
    5.印章
    6.其他證明文件:視申請項目而定

    村辦公處3天

    本所3天

    縣府核定30-45天

    核定及撥款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補助

    票根、身份證或身障手冊、印章

    至公所辦理


    生育補助

    1.產婦設籍本鄉三年以上(除和平村五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之全戶戶籍謄 本正本
    2.出生證明正本
    3.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証、存褶影本及印章(若產婦為外籍配偶,無法取得本國身份證者,應提出許可證或僑居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村辦3天
    本所10天


    假牙補助

    1.設籍本鄉三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以上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診斷書正本、製作假牙收據正本
    4.存褶影本、印章

    村辦3天
    本所10天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棺木)

    申請表、死亡證明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5000元)、禮儀社包辦明細表及收據、全家財稅證明、清寒證明、亡者戶籍謄本、存摺影印封面各乙份、若有身障手冊或低收入戶證明需附上。

    至辦公處受理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急難醫療)

    申請表、全家財稅證明、清寒證明、3個月內看診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全戶戶籍謄本、存摺影印封面各乙份、若有身障手冊或低收入戶證明需附上。

    至辦公處受理


    社團法人台灣天慈同心會

    申請表二份、死亡證明書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申請人和亡者的戶籍謄本、領據1份。

    至辦公處受理


    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棺木)

    申請表二份、死亡證明書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申請人和亡者的戶籍謄本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急難醫療)

    申請表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診斷證明書、3個月內醫療收據、申請人的戶籍謄本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基金會(棺木)

    申請表一份、死亡證明書一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一份、禮儀社包辦明細表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申請人和亡者的戶籍謄本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基金會(急難醫療)

    申請表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看診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申請人的戶籍謄本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固利堅機械公司(急難醫療)

    申請表二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看診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申請人的戶籍謄本一份、存摺影印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固利堅機械公司(棺木)

    申請表二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看診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和亡者的戶籍謄本一份、存摺影印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財團法人保力達公益慈善基金會(棺木)

    申請表一份、死亡證明書一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一份、禮儀社包辦明細表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申請人和亡者的戶籍謄本一份、存摺影印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財團法人保力達公益慈善基金會(急難醫療)

    申請表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3個月內看診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申請人的戶籍謄本一份、存摺影印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申請表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3個月內看診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和亡者的戶籍謄本一份、存摺影印及照片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財團法人富邦慈善基金會

    申請表一份、清寒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全家財稅證明(正本)、3個月內看診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和亡者的戶籍謄本一份、存摺影印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萬海航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申請表一份、身份證影本一份、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一份、醫療診斷證明書一份、全戶財稅證明(正本)、在學證明(申請教育補助為必備)、家庭情況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天然災害證明等)、其他文件(醫療費用明細、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通知書等)、存摺影本

    至辦公處受理


    中國嗣漢張天師

    申請表一份清寒證明正本或低收入戶證明一份〝葬儀相關機構開立的新台幣伍仟元收據或發票正本一份、死亡證明正本一份、戶口名簿或謄本影印本一份、申請人的郵局帳戶封面影本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宏匯集團社會服務社會救助(急難醫療)

    申請表一份、清寒證明一份、3個月內看診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和亡者的戶籍謄本一份、存摺影印一份。

    至辦公處受理


    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

    父母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郵局存簿

    至辦公處或公所受理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監護人身份證、印章、郵局存簿

    鄉公所3天
    縣政府30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身份證、印章、郵局存簿

    至辦公處受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身份證、印章、郵局存簿

    至辦公處受理


    死亡補助

    設籍滿五年、存摺、死亡證明書、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身份證、印章

    村辦公處3天
    鄉公所10天


    強化社會安全網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戶籍證 明(或 身 分 證 明)、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 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至所公所或村辦公處受理


    原住民急難救助

    詳細說明請按此連結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建設課業務
    辦理土木建築工程改善

    一、道路橋樑工程及道路駁坎
    二、村里建設及其他公共工程
    三、建築物管理及都市計劃
    四、水土工程勘查及工程規劃
    五、建築及設備管理
    六、交通業務(反射鏡、標誌、標線)
    七、縣議員補助工程
    八、天然災害搶修工程
    九、雨水下水道業務

    路燈行政業務

    一、辦理各村路燈維修及查報事項
    二、路燈之調整、設置等

    便民服務

    項目名稱應  備  證  件處理期限備註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分區證明申請書(區域計畫區需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管理區則須到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

    七日內

    每筆收100元
    每增加一份證明收50元

    確無(有)現有農舍證明

    1.有無農舍證明申請書
    2.申請人戶籍謄本
    3.申請人所有之財產歸戶清冊1份(15天內)
    4.財產歸戶清冊內所有耕地之土地、房屋清冊
    5.土地清冊內所有耕地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範圍內耕地應再檢附使用分區證明
    6.房屋清冊內所有房屋合法證明文件影本(如使用執照、完工證明、房屋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一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加蓋申請人印章
    7.所有耕地照片(請附註地號及時間)
    8.切結書(新建或增建擇一填寫)

    三十日內(需會勘)

    每筆收200元
    每增加一份證明收50元

    未實施都市、區域計劃前建築物完成證明

    1.未實施都市、區域計劃前建築物完成證明申請書
    2.地籍圖謄本(戶政事務所)
    3.土地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
    4.戶籍謄本
    5.近期房屋現狀照片一份
    6.初編門牌證明(戶政事務所)
    7.最初裝設自來水、電力公司電錶證明
    8.房屋稅籍證明書(花蓮地方稅務局)公有土地所屬機關承租契約書一份(私有地免檢附)
    9.切結書一份

    三十日內(需會勘)

    每筆收200元
    每增加一份證明收50元

    暫時接水電證明

    1.暫時接水接電證明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
    3.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書)
    4.房屋稅籍證明書(花蓮地方稅務局)
    5.門牌證明(戶政事務所)建築物現況照片(一式三份)照片尺寸橫式3X5大小
    6.切結書

    十五日內

    每筆收200元
    每增加一份證明收50元

    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

    1.建築戶屋損(妨)壞公共設施勘查申請書
    2.建照執照影本
    3.門牌證明
    4.建築物四面周遭環境照片乙張

    三十日內(需會勘)

    每筆收300元
    每增加一份證明收50元

    以上證明除分區證明外,非本人申請均附上委託書
    以上證明應備條件均須為一個月內之資料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主計室業務
    歲計業務
    1.鄉年度總預算及追加減預算之籌編
    2.預算收支法案及年終歲出應付款、歲入應收款之核定
    3.分配預算之核定
    4.預算科目流用及經費勻支事項之核定
    會計業務
    1.鄉總預算會計收支法案審核
    2.上級政府委辦各項工程及業務之執行
    3.支付及清理預墊付款
    4.審核收支日報表及收支憑證
    5.會計月報表之編製、公告
    6.會計憑證之裝訂及保管
    7.鄉總決算之審編
    8.採購案件本處監辦人員派遣
    9.審計機關審核本鄉決算、財務收支應行注意改進事項之核辦
    統計業務
    1.公務統計:公務統計方案及報表程式之管理
    2.調查統計:按期辦理各項統計調查工作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清潔隊業務
    為提升本鄉民眾生活品質,促進環境整潔,本隊負責辦理轄內下列各業務:
    1.垃圾收集清運、運轉處理
    2.資源回收(廚餘回收)
    3.衛生掩埋場管理
    4.環境維護(道路清掃、雜草清除)
    5.環保稽查、取締、告發、處分
    6.廢棄車輛拖吊處理
    7.一般廢棄物(大型)代運處理
    8.清潔規費徵收
    9.流浪犬捕捉
    10.公共場所消毒及病媒防除
    11.義務勞務及易服社會勞動人員管理作業
    12.配合環保單位推動執行清淨家園計畫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

    服務內容

    服務電話
    垃圾清運、資源回收

    各路線資訊:

    路線

    垃圾車

    回收車

    和平線
    (和仁-和中-和平)

    每 週
    一、二、四、五、六

    每 週
    二、六

    富崇線
    (可樂-富世-崇德)

    每 週
    一、二、四、五、六

    每 週
    一、五

    景秀線
    (加灣-三棧-秀林)

    每 週
    一、二、四、五、六

    每 週
    一、五

    水佳線
    (水源-佳民-民有)

    每 週
    一、二、四、五、六

    每 週
    一、五

    銅蘭線
    (重光-米亞丸-文蘭-銅門-榕樹)

    每 週
    一、二、四、五、六

    每 週
    二、六

    本隊電話:
    (03)8610207

    環保稽查、取締、
    告發、處分業務

    民眾若發現露天焚燒、任意傾倒廢棄物等有害環境之情況,請撥專線進行舉報

    舉報專線:
    0800-066-666

    廢棄物代清運處理

    民眾如有大型傢俱、廢棄物需協助清運,依據《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需酌收費用如下:

    類別

    重量單價

    代運車資

    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每100公斤
    250元

    一車次1100元

    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

    每100公斤
    125元

    一車次1000元

    ※自行運送至本場者,免收代運車資。
    ※重量不足100公斤以100公斤計算。
    ※一車次來回超過60公里者,每10公里加收300元。

    本隊電話:
    (03)8610207

    掩埋場地址:
    秀林鄉秀林村民有80號
    (位於陶樸閣社區,台九線7-11新廉瀚門市後方)

    廢棄車輛拖吊處理

    民眾若有發現長期棄置汽機車佔用道路,敬請致電本隊舉報。
    1. 本隊張貼清理通知單7日後逕行移置。
    2. 移置後由環保及警察單位聯繫車主並公告招領。

    本隊電話:
    (03)8610207 

    清潔規費徵收

    1.同一門牌地址已裝設自來水用戶免徵收。
    2.非自來水用戶憑繳費單至農會繳費。

    本隊電話:
    (03)8610207 

    流浪犬捕捉

    本隊人員會先行確認,符合下列項目方接受委託,並另安排時間進行捕捉運送:
    1.確認為流浪犬
    2.確認無植入晶片
    3.非懷孕、哺乳期之母犬
    4.非尚未斷奶幼犬

    ※如須協助捕捉,請洽本隊安排設置誘捕籠。
    ※如為飼主本人,請親送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

    本隊電話:
    (03)8610207

    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
    電話:(03)8421452
    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599號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殯葬管理所業務
    業務名稱業務主項工作內容



    公墓法令修定業務辦理研議修正本所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之文字修正
    公墓管理維護及
    擴充用地業務等
    一、辦理埋葬、遷葬及公墓管理維護、墓區勘查巡查等
    二、辦理各村公墓用地擴充及公墓用地變更編定
    三、協助民眾辦理殯葬事項
    四、無名屍善後處理業務
    公墓許可證
    核發業務
    一、受理民眾申請墓基
    二、指定使用墓基
    三、受理民眾申請核發公墓許可證
    四、公墓許可証之核發後施工
    五、巡查工作
    六、墓基建照完成工作
    違規查報業務一、受理違規案件
    二、排定會勘
    三、勘後查報縣府處埋
    四、會同縣府勘查
    公墓環境砍草業務每年四次施作公墓砍草,以維護公墓環境清潔






    推動多元
    環保葬法業務
    劃設納骨塔、牆、樹葬等葬法
    召開說明會辦理召開說明會,讓村民了解及接受納骨塔興設之重要性
    民意基礎一問卷調查為興設重要依據,說明會辦完後,應進行問卷調查






    監視器系統管理一、辦理各村監視器維修及查報事項
    二、巡查錄影監視器運作正常事宜
    三、監視器之汰換與調整、設置等

     

    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應  備  證  件備註

    辦理公墓許可證

    死亡證明書、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一份、申請人身分證影本至村辦公處及公所辦理。

    至辦公處受理

    挖掘許可證

    應先持起掘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會同村辦公處勘查墓基,或將墓基、墓碑正面照相,確定無誤後,檢具起掘人身份證、印章及起掘人與亡者關係證明向本所申請起掘許可證明。起掘人應於自取得起掘許可證明起一個月內完成起掘,逾期應重新申請。

    至辦公處受理

    喪葬火化補助

    一、死亡證明書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
    三、申請人帳戶影本
    四、火化證明文件
    五、墓地使用許可證
    六、領款收據正本一式
    七、埋葬前.中.後照片

    至辦公處受理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人事室業務
    合理調整組織、健全員額編制

    一、合理調整機關組織,規劃公務人力強化職務管理,善用民間資源及擴大民間參與公共事務,貫徹組織精簡及節約用人政策。
    二、加強簡政便民措施以提昇行政效率,以企業性人事行政新策略,帶動鄉政革新。

    貫徹考用合一、落實行政革新、強化紀律

    一、落實考用合一政策,延攬優秀人才,因應基層人力需求。
    二、厲行人事公開,暢通人事管道,並採行有效激勵措施,提振工作士氣、強化鄉政建設。
    三、續推動各機關之參與及建議制度,重塑組織文化及落實行政革新。

    加強退撫文康與福利、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一、加強員工訓練進修,營造終身學習環境,以提昇人的素質。
    二、建立周廷而富彈性之差勤管理制度,並覈實辦理獎懲,以整飭辦公紀律。
    三、加強員工福利措施,倡導員工國內、國外休假旅遊活動,以調濟員工身心健康、鼓舞工作士氣,續配合改善待遇福利安定員工生活。
    四、嚴格執行退休政策,促進新陳代謝,並積極輔導屆齡退休人員心理調適及加強辦理退休人員照護。

    提升行政業務資訊化

    全面推動(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人事差勤管理系統)並推動人事行攻業務資訊化及辦公室自動化,以提升人事服務效能。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圖書館簡介

    1、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五08:00~17:00(中午不休館)
    週六至週日08:00~16:00(中午不休館)
    鄉立圖書館是最基層的社會教育機構,是一個鄉鎮(市)的社教文化中心,民眾在此可獲取更多的生活常識與最新資訊,並可調劑身心,充實精神生活,圖書館就像一座知識的寶庫,越常接觸與使用就越能發掘更多的知識寶藏,它是生活在現代社會裡的每個人的終生朋友,請您多多接近它、使用它、關心它!您將終生受益無窮!

    2、休館時間:

    週一、國定假日及公佈彈性放假日、元旦為休年終公休日。

    3、閱覽室:

    室內光線充足,12小時冷氣開放,提供青少年學子自修、閱讀最佳去處。

    4、期刊室:

    蒐集訪問、時尚等各類期刊、雜誌及一些多層探討報導,提供民眾開拓新知、掌握先機。

    5、書庫:

    (1)典藏各類人文、社會、科學等圖書,開架供民眾自由閱覽並辦理外借。
    (2)0-5歲適合寶寶的書。

    6、服務項目:

    (1)申請閱覽證:憑國民身份證(尚未領取者攜戶口名簿即可)、隨到隨辦,憑證縣內任何圖書館均可辦理借閱書籍服務。
    (2)查閱資料:提供民眾一般參閱查考及專人指導利用館藏資料服務。

    7、圖書借閱辦法:

    (1)每人憑證可借閱含別館(縣內)計可借20冊,一個月期限歸還,依借書館還書。
    (2)續借手續簡便,一通電話受理,告知書籍及借閱證即可。
    (3)凡借圖書如因遺失或損壞,由借閱者自行賠償同類圖書。
    (4)本館之圖書除珍藏、高價參考書、期刊,只供館內參考、閱讀不得外借,其餘書籍均可外借。

    8、電腦資訊服務:數位閱讀到您家(平板電腦)

    (一) 讀者讀者憑閱覽證登記,得依序使用數位視聽區之電腦資訊設備,欣賞視聽資料或檢索資訊。
    使用數位視聽區座位及電腦資訊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書目查詢專用電腦僅供讀者連結本館網站的各項功能,禁止連結其他網站或從事其他用途。
    二、每人每次使用一小時,使用完畢如無其他使用者登記,始可再登記下一時段;離座超過五分鐘,視同棄權;預約時間未就座超過五分鐘(以登記時間為準),亦同。
    三、如需儲存資料,應自備儲存媒體。
    四、讀者無需支付上網費用。但應關閉喇叭,並輕聲使用鍵盤。
    五、讀者如自備手提電腦及其配件者,應自行安裝網路卡及驅動程式,本館不提供手提電腦安裝及列印之服務。
    六、使用自備手提電腦之讀者僅限進入國內教育及政府機構所屬網站(edu.tw及gov.tw)與本館核可網站之WEB介面服務。但電子郵件及檔案傳輸之服務,不受影響。
    七、讀者不得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利用電腦設備玩遊戲、聊天、交友、觀看色情資料;散播惡意程式;非法下載軟體;從事商業行為及進入違反公序良俗之網頁。
    八、使用本館電腦設備遇有任何問題,應洽服務臺人員,不得自行修復。

    (二) 讀者得憑閱覽證及身份證明文件,親自向本館辦理平板電腦借用手續。讀者若未滿六歲,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平板電腦之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讀者借用前,應先了解設備之使用方法;歸還時應由本館相關人員現場點收,確認原機器如數歸還無誤。
    二、每人每次可借閱一部,僅限於館內使用四小時;閉館前借閱不足四小時者,限於當日閉館前歸還;遇有特殊狀況,本館有權利通知讀者提前歸還,讀者應配合辦理。
    三、使用平板電腦以閱讀電子書、資訊尋求與學習等為原則。
    四、讀者不得自行拆裝平板電腦(含配件)機體。
    五、讀者應善盡設備保管責任,避免受到食物或飲料污損,遠離高溫或潮濕之環境。
    六、所借出之平板電腦,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不得私自更換。若借出期間擅自更換,除須自付版權責任,並於歸還時恢復原有的作業系統。
    七、讀者在歸還平板電腦前應自行清除或備份電腦內存放資料,本館不負資料之保存及保密責任。
    八、平板電腦之使用,倘若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牴觸者,應由使用者負責。
    九、平板電腦如有人為因素損壞或遺失,讀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如讀者若佔用平板電腦不歸還或人為因素損壞不賠償者,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如讀者陳報所借之平板電腦遺失或遭竊,應由館方陪同讀者至警察機關報案,由讀者敘述平板電腦失或遭竊經過,並取得報案憑證(報案三聯單之收執聯),如讀者不配合報案者,應依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辦理賠償。

    9、書香列車服務:

    (1)每星期一至週四(08:00~16:00)巡迴至轄區內國中及國小的學校,辦理借書證及借還書作業,上午09:00~11:00故事媽媽說故事及好書導讀、延伸活動及團康(請當地故事媽媽帶領)。

    ◆ 請點選欲查看課室:
    民政課行政課文化觀光課農業經濟課社會課| 建設課
    主計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人事室圖書館幼兒園
    鄉立幼兒園業務
    教保工作事項

    一、事務性工作:擬訂教學計劃實施教學活動、佈置教學環境、製作教具、輔導幼兒之身心健全發展與個別問題、並配合家庭及社會需要。
    二、庶務工作:維護並保障幼兒安全與健康之管理。

    教保組

    一、輔助園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二、兒童保育:
    ◎督導各分班的教學計劃、教學日誌、評量表製作及紀錄。
    ◎每學期幼兒教材之選定,彙整活動設計暨行事曆,以期讓幼兒在成長過程中學習多元之生活空間。
    ◎加強對教保人員在職訓練與研習,並辦理觀摩活動,以期提昇專業素質。
    三、衛生保健:推展衛生教育,安全教育、防範及處理偶發事件之輔導與協助。
    四、社會工作:加強推展親子活動與親職教育,誘使家長對幼兒之關心與照顧。
    (1)每學期召開家長座談會,期使良性溝通,提昇幼兒保育工作。
    (2)運用社區資源(社區文史者、耆老、牧師、傳統文物工坊等等)並配合社區辦理各項活動之需要,以期使幼兒社區結合。

    行政組

    一、文書研考:1.擬定每年度各所每學期之教保業務,確實計畫與預算相結合,務期落實執行。
    2.每學期辦理各所各項活動與成果照片,俾利考成。
    二、會計出納:1.每學期各類保育規費之收取繳納公庫,並辦理低收入戶保育津貼之補助。
    2.年度預算之編列,俾加強兒童福祉。
    三、採購及財產管理:1.幼兒之餐點,著重其營養與衛生。
    2.教保設備與遊樂器材之安全管理與維護,保障幼兒安全。
    四、事務管理事項:加強對各所房舍之檢查與維護,以期確保幼兒之公共安全及消防設施檢查。

     

    便民服務

    為了您幼兒身心健全與平衡發展,將是本所教保人員與您追求的目標與責任,讓您的幼兒在良好的生活與學習環境中成長,最後我們竭誠期望您的配合與合作,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希望您隨時向教保人員提議及本所來電連繫我們願盡一切能力讓您得到滿意的回應與處理。
    現有鄉立托兒所如下:

    和平分班:
    電話:(03)8681393
    住址: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3鄰和平101號
    教保人員:3人
    收托幼兒數:30-40人

    富世分班:
    電話:(03)8610951
    住址: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6鄰97-1號
    教保人員:5人
    收托幼兒數:40-60人

    水源分班:
    電話:(03)8576441
    住址:花蓮縣秀林鄉水源村9鄰107號
    教保人員:3人
    收托幼兒數:30-40人

    銅門分班:
    電話:(03)8641445
    住址:花蓮縣秀林鄉銅門村9鄰56-2號
    教保人員:4人
    收托幼兒數:30-40人

    秀林幼兒園(主園佳民):
    電話:(03)8263213
    住址:花蓮縣秀林鄉佳民村119號
    教保人員:3人
    收托幼兒數:30-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