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圖

秀林鄉民代表會組織與職權
代表會之性質與地位
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代表會的組織與職權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代表總額,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會代總額十一人。
代表總額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調整標準如下: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
二、鄉(鎮、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
三、鄉(鎮、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
四、鄉(鎮、市)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
五、鄉(鎮、市)人口逾十五萬人者,每增加三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鄉(鎮、市)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按平地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比例選出:其人口
達一千五百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 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加一人。
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 (鎮、市) 規約。
二、議決鄉 (鎮、市) 預算。
三、議決鄉 (鎮、市) 臨時說課。
四、議決鄉 (鎮、市) 財產之前分。
五、議決鄉 (鎮、市) 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 (鎮、市) 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 (鎮、市) 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 (鎮、市) 民代表提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